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45號

請求產品下架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45號

抗告人
劉家梅 住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二路
相對人
十全特好食品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特好食品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產品下架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102年度補字第13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