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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產品下架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賴淑芬

  • 原告
    劉家梅
  • 被告
    十全特好食品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45號抗 告 人 劉家梅  住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二路 相 對 人 十全特好食品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特好食品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產品下架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 6日本院102年度補字第13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2年11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 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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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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