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原 告 賴青櫪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924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4927萬元(計算式:1445萬2500元+3000萬元+481萬7500元=49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5576元,原告僅繳納13萬9248元,尚欠30萬6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