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沈佳宜
- 當事人賴青櫪、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原 告 賴青櫪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被 告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被 告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訴訟代理人 陳良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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