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
- 原告
- 孫蘭屏
- 原告
- 姜克中
- 原告
- 姜建年
- 被告
- 萬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調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2年10月23日102年度補字第13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五日內繳交裁判費,上開裁定業已於102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102年11月28日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故依前所述,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