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94號

給付分成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94號

原告
廣州遊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雄貴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被告
大箱子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成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案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而此所稱人民,係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9條第1項第2款分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大陸地區法人,被告則係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依兩造所訂立之授權與代理發行合同第8條第1項,係合意約定以原告所在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所在地為大陸地區廣東省,有授權與代理發行合同存卷可徵,故本件自應由大陸地區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聲請即因訴之駁回而失依據,併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