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94號
- 原告
- 廣州遊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雄貴
- 訴訟代理人
- 劉貹岩律師
- 被告
- 大箱子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麟
- 訴訟代理人
- 呂純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成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案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而此所稱人民,係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9條第1項第2款分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大陸地區法人,被告則係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依兩造所訂立之授權與代理發行合同第8條第1項,係合意約定以原告所在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所在地為大陸地區廣東省,有授權與代理發行合同存卷可徵,故本件自應由大陸地區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聲請即因訴之駁回而失依據,併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