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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

給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柄縉蕭涵勻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

原告
基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告
安得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青妙
法定代理人
闕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瀚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被告前匯予原告多筆金額各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之款項,此一款項之名目及性質,與原證三所載之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含稅),二者間有何異同?如為名目及性質均相同之款項,為何會有金額上之差異?造成此一差異之原因為何。被告另應具狀向本院說明:被告前多次支付每筆匯款金額各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之「辦理港口停泊之『港口代理費用』

」予原告,被告支付此一款項予原告之「法律關係」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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