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
- 原告
- 基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銘傳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 被告
- 安得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青妙
- 法定代理人
- 闕聰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瀚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被告前匯予原告多筆金額各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之款項,此一款項之名目及性質,與原證三所載之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含稅),二者間有何異同?如為名目及性質均相同之款項,為何會有金額上之差異?造成此一差異之原因為何。被告另應具狀向本院說明:被告前多次支付每筆匯款金額各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之「辦理港口停泊之『港口代理費用』
」予原告,被告支付此一款項予原告之「法律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