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原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陳馨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蔭山友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蔭山友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