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原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 被 告 蔭山友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