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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調整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寶萊納慶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複代理人
張柏涵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慶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六行「第五年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五年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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