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寶萊納慶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複代理人 張柏涵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慶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蔡順雄律師 複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六行「第五年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五年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