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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林春鈴

  • 當事人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壽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即7,561,072元+1,927,878元+290,240元=9,77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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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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