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壽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即7,561,072元+1,927,878元+290,240元=9,77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