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堂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致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盛律師
王雪娟律師
陳雨琮律師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認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國堂之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應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54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就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28日選任陳國堂任原告清算人之臨時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為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4月30日裁定在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前開事件業經該案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17號判決確定,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據(見本院卷㈡第17至2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事由既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裁定以續行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