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原告
-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東扶
- 訴訟代理人
- 洪仁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繳納調解費用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然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計算式:美金253,689.1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2 年1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9.152=新臺幣7,395,54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裁判費叁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