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智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元(計算式:美金 96,029.44元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2年1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9.152=新臺幣 2,799,4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參仟零捌拾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