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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匡偉蘇嘉豐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訴人
莊焜明

      蔡維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原係訴請求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上訴人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上訴人二人之委任關係合計應徵52,004元(計算式:26,002元x2=52,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