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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判決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清 算 人 董鼎禾
訴訟代理人
林書辰
被告
陳錦銓
被告
兼訴訟代理 董鍾櫻
被告
被告
董鍾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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