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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返還提存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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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裕昌間返還提存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叁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

二、查原告之清算人陳鈴喜、陳雯貞、美洲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式輝)之清算人職務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字第162號、第316號、第349號裁定予以解任,原告應查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三、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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