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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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裕昌間返還提存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叁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
二、查原告之清算人陳鈴喜、陳雯貞、美洲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式輝)之清算人職務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字第162號、第316號、第349號裁定予以解任,原告應查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三、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