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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莊訓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訴人
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淵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金隆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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