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林 訴訟代理人 黃子榮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許玄謀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郁君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