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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石珉千

  • 當事人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臺北市市場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林 訴訟代理人 黃子榮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許玄謀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郁君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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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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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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