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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確認決標結果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告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決標結果無效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於民國101年7月31日以國華人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辦理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及營業之概括讓與標售案,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由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整體出售」方案所為之決標結果,應視為廢標而屬無效。而上揭概括讓與標售乙案,由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整體出售」方案,以新臺幣(下同)883億6800元得標,按訴訟標的價額,係原告起訴時,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受全部勝訴判決時所得直接享受之客觀利益,與原告之權利依據、被告之抗辯內容及法院判決結果無關,原告既主張上開價格標售之買賣契約無效,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83億6800元,並非不能核定,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02,0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6,002元,尚應補繳583,976,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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