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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確認決標結果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抗告人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怡靜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決標結果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10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違法招標結果若不能以確定判決除去,則原告將失去享有對被告國華人壽將來經營成果之權利,因被告國華人壽將因交割完成後,僅剩下法律上的一個殼子。顯見,若任令被告等完成交割,被告國華人壽將徒留法律上之人格地位而已,已無任何從業人員及資產,試問應如何以金錢評估?其間員工的價值如何計算?又經營權之年限應如何計算?以及未來可能創造之利潤?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等語。

三、經查,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決標結果無效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於民國101年7月31日以國華人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辦理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及營業之概括讓與標售案,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由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整體出售」方案所為之決標結果,應視為廢標而屬無效。抗告人提起本件確認決標結果無效之訴,乃係為保障其股東權利。由是觀之,本件訴訟標的既無交易價額,亦難以認定抗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抗告人以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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