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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訴人
曹昌晃 住臺北市士林區芝玉路1段197巷
被上訴人
高陳雙適

      陳芸如  住臺北市林森北路

      陳宇恭

      陳芸芸

      陳宇人  住臺北市南京東路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就上訴聲明先位、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取其高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7,66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1,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