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明
- 被告
- 環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黃忠律師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
- 被告
- 胡育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關於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其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為何,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