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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志明
被告
環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忠律師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
被告
胡育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關於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其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為何,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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