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唐新民、陳綉美
- 原告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美滿
- 被告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 告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新民 原 告 陳美滿 蔡美惠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劉高育 黃書明 吳桂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美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91號案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9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104年2月24日宣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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