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陳美滿、陳綉美
- 原告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蔡美惠
- 被告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 告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美滿 原 告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劉高育 黃書明 吳桂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美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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