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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叁仟叁佰柒拾玖元(即美金23,485.62 元及新臺幣1,180,642 元,就其中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102 年2 月8 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29.922換算,為新臺幣702,73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新臺幣1,883,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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