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湯宗翰
- 被告
- 振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范芳魁
- 被告
- 范芳源
邱士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