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寬
- 被告
-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生章
- 被告
- 劉基正
陳榮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