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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匡偉林玉蕙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生章
被告
劉基正

      陳榮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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