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寬
- 被告
-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生章
- 被告
- 劉基正
陳榮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45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