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蔡慧玲、張綱維、楊文鈞、陳泰銘、林進榮
- 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綱維
- 被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503號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葉大殷律師 陳耀南律師 被 告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曾能煜律師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伍思樺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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