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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告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偉
被告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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