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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告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偉
被告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60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4 年6月30日前,分別具狀向本院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部分:㈠、原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是否包含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如是,理由?㈡、關於原告請求給付不能之所失利益部分,應以何時點作為計算所失利益之依據?就此部分有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二、被告部分:是否不爭執系爭未登記增建物為原告所蓋、該未登記增建物之價值為新臺幣1,555,119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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