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慶芳 (即林清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水 (即林清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波 (即林清池之承受訴訟人)
廖林梅櫻(即林清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雲 (即林清池承受訴訟人)
龐林寶雪(即林清池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