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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
    鄭文煜、陳金鋑

  • 原告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原   告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煜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被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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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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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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