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原 告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煜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被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