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44,0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40,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