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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匡偉曾育祺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原告
美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勳
訴訟代理人
孫稚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0元」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30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00 元」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5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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