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 原告
- 美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勳
- 訴訟代理人
- 孫稚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0元」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30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00 元」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5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