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億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幸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9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 日送達上訴人等,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等迄今仍均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2 紙存卷足佐,揆諸前開說明,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