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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維恬律師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萬榮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被告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慈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嫺嫺
被告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第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被告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永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告
惠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依晨律師
複代理人
蔡亞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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