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
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文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5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