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周瑞慶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瑋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71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 告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被 告 林瑋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瑞慶、林瑋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捌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宇田企業有限公司、周瑞慶、林瑋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貳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周瑞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佰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自利息起算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一佰元,第二個月計付三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五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瑞慶、林瑋筠連帶負擔新臺幣伍拾萬零玖佰叁拾柒元;由被告宇田企業有限公司、周瑞慶、林瑋筠連帶負擔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参拾元;其餘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柒元由被告周瑞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現金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陸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公債為被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瑞慶、林瑋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現金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公債為被告宇田企業有限公司、周瑞慶、林瑋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合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8至22頁反面), 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乂公司)、宇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宇田公司)、周瑞慶及林瑋筠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千乂公司邀同被告周瑞慶、林瑋筠為借款連帶保證人,先後簽立下列契據向原告借款: ⒈於民國100年6月3日簽立「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 書」及借據各2份,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150萬元、340萬元。其中3,150萬元部分,借款期限自100年6月7 日起至115年6月7日止,利息依原告「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 」第三年起加年息0.88%計算(逾期時為2.31%),目前積 欠27,289,65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 340萬元部分,借款期限自100年6月7日起至110年6月7日止 ,利息依原告「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年息1.13%計算( 逾期時為2.56%),目前積欠2,718,969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⒉於102年1月31日簽立信用額度40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書 向原告借款,並分別於102年2月4日、6月5日簽立借據各250萬元及150萬元,借款期限分別自102年2月4日起至102年8月4日止、自102年6月5日起至102年12月5日止,利息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3.32%計算(逾期時 為4.9%),目前積欠36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⒊於102年1月31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限自 102年2月4日起至105年2月4日止,利息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3.62%計算(逾期時為5.2%),目前積欠3,185,678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⒋於102年1月31日另簽立信用額度2,100萬元之綜合授信契約 書1份,並依約分別申請開立編號6至14所示之9筆遠期信用 狀,每筆信用狀之墊款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利息依原告「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3.42%計算(逾期時 為5%),該等信用狀於銷售人承兌取款時即由原告扣除保 證金後墊付,並由被告開具4個月期借據轉為借款,目前該 9筆遠期信用狀之墊借款共積欠13,489,164元及如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千乂公司另依該綜合授信契約,於102年5月9日簽立4個月期之借據1份、金額600萬元,借款期限自102年5月10日起至102年9月10日止,利息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3.42%計算(逾期 時為5%),目前積欠5,4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宇田公司邀同被告周瑞慶、林瑋筠為借款連帶保證人,於102年5月21日簽立借據1份向原告借款800萬元,借款期限自102年5月23日起至105年5月23日止,利息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4.92%計算(逾期時為6.5%),目前積欠6,152,065元及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㈢被告周瑞慶另向原告萬華分行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約定,被告就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就剩餘未付款項依約定利率加付信用利息,如未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應按月收取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一個月計付1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500元,逾期手續費最高收取不得超過三 期。因被告周瑞慶所連帶保證之上開借款債務逾期,依約定條款第21、22條約定即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原告292,535元及自102年7月15日起算之利息、逾期手續費未清償。 ㈣綜上,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6份、3150萬 元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及借據各1份、340萬元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及借據各1份、週轉金貸 款契約書1份及借據2份(借款金額250萬元與150萬元)、400萬元借據1份、綜合授信契約書1份、信用狀申請書及借據 各9份、600萬元借據1份、800萬元借據1份、信用借款還款 電腦查詢單、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表、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欠款電腦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73頁反面),互核相符, 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主文第1、2、3項所示連 帶或個別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就主文第1、2項請求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核定為558,894元(裁判費558,744元、登報費150元,合計558,894元),應由被告依主文第4項所示負擔 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幣別:新台幣) ┌──┬────┬──────┬─────┬───┬──────┬──────┬────┬────┐ │編號│放款分號│信用狀號碼 │借款餘額 │ 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利息 │ 違約金 │ ├──┼────┼──────┼─────┼───┼──────┼──────┼────┼────┤ │1 │ 63 │ │27,289,652│2.31% │102年6月7日 │102年7月8日 │自利息起│自違約金│ ├──┼────┼──────┼─────┼───┼──────┼──────┤算日起至│起算日起│ │2 │ 73 │ │ 2,718,969│2.56% │102年6月7日 │102年7月8日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 ├──┼────┼──────┼─────┼───┼──────┼──────┤,按左開│止,在六│ │3 │1503 │ │ 2,250,000│4.90% │102年6月4日 │102年7月5日 │利率計算│個月內按│ ├──┼────┼──────┼─────┼───┼──────┼──────┤之利息。│左開利率│ │4 │1743 │ │ 1,350,000│4.90% │102年6月5日 │102年7月6日 │ │之一成,│ ├──┼────┼──────┼─────┼───┼──────┼──────┤ │逾六個月│ │5 │1513 │ │ 3,185,678│5.20% │102年6月4日 │102年7月5日 │ │部分依左│ ├──┼────┼──────┼─────┼───┼──────┼──────┤ │開利率之│ │6 │1563 │00000000000 │ 1,069,164│5.00% │102年6月12日│102年7月13日│ │二成加計│ ├──┼────┼──────┼─────┼───┼──────┼──────┤ │違約金。│ │7 │1583 │00000000000 │ 2,250,000│5.00% │102年6月14日│102年7月15日│ │ │ ├──┼────┼──────┼─────┼───┼──────┼──────┤ │ │ │8 │1603 │00000000000 │ 810,000│5.00% │102年6月18日│102年7月19日│ │ │ ├──┼────┼──────┼─────┼───┼──────┼──────┤ │ │ │9 │1623 │00000000000 │ 2,250,000│5.00% │102年6月29日│102年7月30日│ │ │ ├──┼────┼──────┼─────┼───┼──────┼──────┤ │ │ │10 │1643 │00000000000 │ 1,800,000│5.00% │102年6月11日│102年7月12日│ │ │ ├──┼────┼──────┼─────┼───┼──────┼──────┤ │ │ │11 │1663 │00000000000 │ 1,080,000│5.00% │102年6月18日│102年7月19日│ │ │ ├──┼────┼──────┼─────┼───┼──────┼──────┤ │ │ │12 │1693 │00000000000 │ 1,395,000│5.00% │102年6月22日│102年7月23日│ │ │ ├──┼────┼──────┼─────┼───┼──────┼──────┤ │ │ │13 │1713 │00000000000 │ 1,890,000│5.00% │102年6月24日│102年7月25日│ │ │ ├──┼────┼──────┼─────┼───┼──────┼──────┤ │ │ │14 │1733 │00000000000 │ 945,000│5.00% │102年6月5日 │102年7月6日 │ │ │ ├──┼────┼──────┼─────┼───┼──────┼──────┤ │ │ │15 │1673 │ │ 5,400,000│5.00% │102年6月10日│102年7月11日│ │ │ ├──┼────┼──────┼─────┼───┼──────┼──────┤ │ │ │16 │253 │宇田公司 │ 6,152,065│6.50% │102年6月23日│102年7月24日│ │ │ ├──┼────┼──────┼─────┼───┼──────┼──────┤ │ │ │ │ │ 合計 │61,835,528│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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