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 上訴人
- 丁用青
- 被告
- 李祥剛
- 被告
- 知遠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號
- 被告
- 趙崇榮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 被告
-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傳捷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 上 一 人 廖錦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 、5樓
- 孫文樹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858,125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核應以最高者即先位聲明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858,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4,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