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 上訴人
- 丁用青
- 被告
- 李祥剛
- 被告
- 知遠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號
- 被告
- 趙崇榮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 被告
-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傳捷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 上 一 人 廖錦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 、5樓
- 孫文樹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