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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2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余泰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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