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2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余泰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