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 原告
- 春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春
- 訴訟代理人
- 游文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瑞琳
- 被告
- 陳菁寶(原名:陳寶貴)
廖敏淇
陳添財
廖寶蓮
范陳寶蘭
廖寶玲
周俊宏
周少筠
周沛蕎
周靖軒
黃姵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廖敏淇
陳添財
廖寶蓮
范陳寶蘭
廖寶玲
周俊宏
周少筠
周沛蕎
周靖軒
黃姵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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