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原告
春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春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複代理人
梁瑞琳
被告
陳菁寶(原名:陳寶貴)

      廖敏淇

      陳添財

      廖寶蓮

      范陳寶蘭

      廖寶玲

      周俊宏

      周少筠

      周沛蕎

      周靖軒

      黃姵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