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林益如、謝國圡
- 原告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良雄、林宗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13號聲 請 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原 告 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圡 被 告 王良雄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林宗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原告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業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自原告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陽公司 )受讓其基於96年4月9日合建協議書第6條第1項、96年7月15日合建補充協議書(一)、96年4月10日合建補充確認書(一)、 合建補充確認書(二)等,所衍生對於訴外人林志郎、世仁營造有限公司、興松有限公司(下稱興松公司)之連帶債權餘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億8,804萬0,388元及其利息、費用等( 包含原告鼎陽公司於鈞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2號假扣執行事件 併入鈞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551號強制執行之債權), 聲請人並於102年10月16日向鈞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2號執行事件聲請承當執行,亦於102年11月1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林志郎、世仁營造有限公司及興松公司,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項規定,請求鈞院准由聲請人代原告鼎陽公司承當本 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 聲請人已於102年10月16日自原告鼎陽公司受讓其基於96年4月9日合建協議書第6條第1項、 96年7月15日合建補充協議書(一)、96年4月10日合建補充確認書(一)、 合建補充確認書(二)等,所衍生對於林志郎、世仁營造有限公司、興松公司之連帶債權餘額本金2億8,804萬0,388 元及其利息、費用等,並對林志郎、世仁營造有限公司、興松公司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台北雙連郵局001610號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1頁、第69至72頁 )。又原告鼎陽公司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2號假扣執行事件併入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551 號強制執行之債權,已由上述債權讓與予聲請人,且本院函知被告是否同意聲請人承擔訴訟,被告王良雄具狀表示不同意、被告林宗逸未表示意見,則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請求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王文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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