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5號
- 上訴人
- 林炫志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0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