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上訴人
張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長、邱琴喨、傅珮慈、林秀旻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9,455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移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兩造約定之交易價額每坪460萬元×325平方公尺即合98.3125 坪上訴人請求移轉之被上訴人應有部分二十分之一即合計9225/200000=20,859,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3,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