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9號
- 原告
- 陳明瀚(即時唐佩珠之遺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侯水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沐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慶運
- 被告
- 時勳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被告
-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樺島泰貴
- 訴訟代理人
- 鍾文岳律師
呂家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10日內就本件被告抗辯就原告前應給付被告216萬3,000元之租金分配款項,於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數額加以扣除部分,具狀表示意見(請逐項表示是否受領,及受領之原因),如有其他證據調查聲請,請一併提出,繕本逕送原告;原告於收受後,請於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有其他證據調查聲請,亦請一併提出,繕本逕送原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