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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9號

原告
陳明瀚(即時唐佩珠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複代理人
張沐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被告
時勳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告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樺島泰貴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呂家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10日內就本件被告抗辯就原告前應給付被告216萬3,000元之租金分配款項,於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數額加以扣除部分,具狀表示意見(請逐項表示是否受領,及受領之原因),如有其他證據調查聲請,請一併提出,繕本逕送原告;原告於收受後,請於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有其他證據調查聲請,亦請一併提出,繕本逕送原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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