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61號
- 原告
- 徐正青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宏都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沛珊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徐美榮
- 複代理人
- 徐美麗
- 被告
- 康義益
- 被告
- 康勁竹
- 被告
- 康于姁
- 被告
- 康周滿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俞亦軒律師
吳明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康義益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康義益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