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6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61號

原告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複代理人
蔡沛珊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徐美榮
複代理人
徐美麗
被告
康義益
被告
康勁竹
被告
康于姁
被告
康周滿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俞亦軒律師

      吳明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康義益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康義益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6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