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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聲請人
即反訴原告
樹德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貴雀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聿葶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反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以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49,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嗣因聲請人不服前開裁定,於103年3月10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381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93,6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經重新核算後,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9,810元,因聲請人已於103年3月10日向本院繳納64,85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45,045元(計算式:64,855元-19,810元=45,045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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